申请设立经营性文网文批准后,应当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自取得《》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注销《》,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五、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六、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着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八、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着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