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的运营属于通过互联网方式传播“唱歌、跳舞、等”活动,已经属于“演出剧(节)目、表演”类的网络文化经营申请范畴。无被视为无证经营!
办理直播需要满足的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必须为纯内资企业)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的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称为:、网文、网络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经营许可证等这些名称都是的别称。
一、中的: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两类,一类为经营性,二类为非经营性: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我公司可顺利代办,代办网文证,代办,网络游戏备案,新管字审批等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二、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机、移动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的传播行为;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为互联网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含VOD、DV等) 、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 目、网络、网络动漫画(含FLASH等)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和动漫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