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表演是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信息网络,实施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经营内容依法不在《》的管理范围,不需要申办《》;
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4.确定的域名;
5.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有“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业务说明
①网络表演者名单及身份证号码;
②网络表演形式及内容介绍;
③与表演者签订的管理协议(包括双方权利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承诺;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其它相关管理规定。);
④网站首页及网络表演页面截图;
⑤盈利模式;⑥根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而制定的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方案。(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不得向公众提供)。
经营管理制度
应包括:一、《用户权益保障管理制度》:涉及用户协议;纠纷处理方式、流程。
二、《技术安全保障管理制度》:涉及网站安全保障措施;用户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制度。
三、《网络表演内容自审制度:参照《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39号)制定,应具体到自审人员姓名、职责、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