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网文办理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窗口办理,一种是通过网上办理,事代办下面给大家分别介绍下广东省文网文代办这两种方法的具体流程:
一、广东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办理的两种方法
广东省文网文办理方法一:窗口办理
递交文网文申请材料-形式性审核材料并告知补正-正式受理-承办人实质性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厅领导批准
广东省文网文办理方法二:网上办理
网上登记-递交文网文申请材料-形式性审核材料并告知补正-正式受理-承办人实质性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厅领导批准
二、办理广东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广东省文网文申请条件1、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文网文申请条件2、申请单位采用企业组织形式并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广东省文网文申请条件3、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广东省文网文申请条件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广东省文网文申请条件5、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广东省文网文申请条件6、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结构和布局要求;
广东省文网文申请条件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广东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明细
广东省文网文申请材料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工商查询章);
广东省文网文申请材料2、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广东省文网文申请材料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广东省文网文申请材料4、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与计算机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8名以上)的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明(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广东省文网文申请材料5、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包括该法人股东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广东省文网文申请材料6、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广东省文网文申请材料7、与申请表中所申请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业务发展报告。业务发展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1)行业背景分析;(2)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3)盈利模式介绍;(4)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5)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应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6)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应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广东省文网文申请材料8、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广东省文网文申请材料9、所有材料须加盖公章,网上提交申请未获批准的不需到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四、广东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去哪儿办理?
广东省文网文申请受理机构:广东省文化厅政务窗口
广东省文网文申请受理时间:8:30-12:00 14:00-17:30
广东省文网文申请办理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
广东省文网文代办受理范围: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肇庆市、惠州市、江门市、中山市、珠海市、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梅州市、河源市、湛江市、茂名市、阳江市、云浮市、韶关市、清远市文网文办理。
五、领取广东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广东省文网文申请已获批准后,广东省文网文申请单位需到文化厅现场提交与办事指南第二大点所需材料一致的原材料,领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材料准备过程中须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广东省文网文领取注意事项1、所有材料仅需一份并且均需加盖公章;
广东省文网文领取注意事项2、工商营业执照、相关变更备案记录、验资报告、租赁合同等材料,须带原件核对;章程须盖有工商查询章;
广东省文网文领取注意事项3、业务发展报告内容应与申请业务一致;
广东省文网文领取注意事项4、领证人需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领证仅需带身份证复印件。
六、广东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3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单位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
2、《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同意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8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许可证编码。
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文化部令第27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4、《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37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