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们所俗称的“版号”,包括“审批文号”以及“网络游 戏出版物号(ISBN)”,是网络游 戏上网出版前,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关于移动游 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经审批同意相关游 戏出版上线运营的批准文件。
“版号”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确认网络游 戏内容合法合规,并可以出版上线后颁发的批准许可。因此,对于这一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并不存在可买卖或者可交易存在的可能性。
由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出具的记载了版号内容的《网络游 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里,只记载了网络游 戏名称、游 戏类型、出版单位名称、运营单位名称,因此在实操中,买卖版号的交易往往通过获准使用该游 戏产品的名称、获得该案游 戏产品的运营权或者转让该游 戏产品的著作权等方式来进行。而事实上,购买版号的主体虽然仍然使用这一游 戏产品的名称,但是实际运营的内容与原审批的网络游 戏产品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然而,根据《关于移动游 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已经批准出版的移动游 戏变更游 戏内容应依其所属类别重新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变更出版服务单位、游 戏名称或者主要运营机构也应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理变更手续。
如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即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 戏,一经发现,相关出版行政执法部门将按非法出版物查处。可能会面临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罚款等方面的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处罚外,如果在版号买卖的交易过程中,还存在侵犯他人合法的商标权、著作权等权益的地方,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而除了法律风险之外,据了解,目前主管部门还会重新复查已经审批了版号的游 戏,查看是否有“货不对版”等违规现象。也就是说买卖版号的风险其实非常大,处理不好很容易功归一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