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网络视听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播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三、哪些音视频业务形态不属于网络视听节目管辖范畴?
1.音视频通信。****、语音通信等通过互联网提供的视音频即时通讯服务。
2.监视画面。为监控道路交通、防范安全风险等需要,通过互联网传送的实时监视器画面。
3.远程教育。旨在以提高特定人群专业水平为目的的网络视音频教学活动,如通过互联网开展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远程教育活动。
4.录音录像制品网上分销。指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向商户下采购光盘、磁带等录音录像制品的订单,商户将相关录音录像制品通过物流公司送到消费者家中,消费者使用光盘播放机、录像机等自有终端设备播放所购买的光盘、磁带等音像制品。
5.广告宣传。在互联网站上登载、播放产品介绍、服务推介、企业形象宣传等视听内容。
6.辅助性引用。论坛、博客、播控等网站上,仅以配合个人观点为目的引用少量视听节目,网站上无特定视听节目板块、栏目。
7.网络音乐、演出剧(节)目、网络游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