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nt;">一、行业准入
(一)网络视听业务准入范围
利用公共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向计算机、手机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不含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专网手机电视业务)业务的,应当申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具体包括4类17项:
1.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1)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2)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
(3)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4)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5)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2.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1)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2)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
(3)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
(4)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
(5)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6)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7)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3.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1)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
(2)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
4.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
(1)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2)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
(3)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