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直播需要满足的条件:
1.有明确的营业执照和业务范围;
2.有一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无外商投资;
3.有必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互联网文化活动相应的业务管理技术措施;
4.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数,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5.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的来源;
6.其他;
办理《直播》的过程:
1.依照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文化部提出初审意见。 设立商业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申请;
2.文化部应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批准的,颁发《》; 不批准的,说明原因
直播的申请中不涉及以下问题:
1.表演恐怖,残忍,暴力,粗俗,破坏表演者的身心健康;
2.利用人体缺陷或展示人体变异来招揽用户;
3.以秘密照相和录像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以虐待动物的形式表演;
5.使用尚未获得内容审查批准号码或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号的产品来演示或解释技术。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制作的网络文化产品,如网络音乐,,网络表演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网络动画等;
(二)生产文化产品,例如音乐,,游戏,表演(节目),表演,,动画等,并复制到Internet上,并通过某些技术手段在Internet上传播。 不符合审批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业务活动的单位,不发给《现场直播网络文化证》。